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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54號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54號聲請人蔡詠任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更二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1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分別實質援用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要點(聲請人誤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第4點第5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3點第5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公平法院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系爭裁定予以駁回。因本件聲請涉及法官應否迴避之程序爭議,是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楊大法官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5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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