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42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42 號
- 聲請人
-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98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9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及第 39 條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111 年度憲民字第 295 號之解釋憲法案,牴觸憲法第 78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係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係屬無效,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