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97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97號聲請人謝淑芬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2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