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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95 號

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5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95 號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5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 111 年憲裁字第 501 號裁定」,應更正為「 111 年審裁字第 350 號裁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95 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5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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