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95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95 號
- 聲請人
-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5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 111 年憲裁字第 501 號裁定」,應更正為「 111 年審裁字第 350 號裁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