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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5 號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5 號

聲請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5 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