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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23 號

聲請人因人民團體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23 號

聲請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
代表人
戴連祥

上列聲請人因人民團體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字第 105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23 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人民團體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