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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44號

聲請人為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44號聲請人山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秋田上列聲請人為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1號、第27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原因案件事實之認定,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斷,已違反投標招標當事人對等原則、行政明確性原則、類推適用禁止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另系爭規定亦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認已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指摘,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均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1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1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4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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