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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73號

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5740號函及所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73號聲請人 李萬成 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5740號函及所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二、經查,聲請人並未受有任何裁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1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7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5740號函及所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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