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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2 號

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61 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 釋憲法。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2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61 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961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2 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61 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 釋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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