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64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64 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2 號裁定有誤,憲法法庭只看原審法官文即為不受理裁定,聲請人只能一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2 號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