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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30 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30 號

聲請人
鄭伯耕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40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及第 51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第 16 條第 1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聲請書所持之裁判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起算 6 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 112 年 4 月 19 日始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第 4 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

四、綜上,本件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30 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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