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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5 號

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5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5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5 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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