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5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5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5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