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815 號

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認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局授衛食產字第 1100137862 號行政處分書、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判決,及其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宗力呂太郎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15 號

聲請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認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110 年 11 月 15 日局授衛食產字第 1100137862 號行政處分書、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第 37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31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 年 11 月 15 日局授衛食產字第 1100137862 號行政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第 37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侵害聲請人之隱私權,故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均應受違憲宣告,並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 111 年 9 月 27 日即已作成,聲請人遲至 112 年 10 月 3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逾越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815 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認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局授衛食產字第 1100137862 號行政處分書、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判決,及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