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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942 號

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瓊文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42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主張人民有依憲法第 78 條、第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並主張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96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942 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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