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10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10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字第 1443 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第 264 條及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度審裁字第 452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