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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91 號

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91 號

聲請人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1 年度台覆字第 23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刑事補償法第 35 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依系爭規定,初審決定機關傳喚補償請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不以合議庭行之為必要。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認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91 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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