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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67 號

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案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67 號

聲請人
蘇繼鴻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案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1292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僅憑誣告、偽證及臆測之詞等不存在之犯罪事實,違法判處聲請人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均屬違法及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何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67 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案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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