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1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11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6 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6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