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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91號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31號裁定聲明不服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91號聲請人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31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3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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