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91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91 號
- 聲請人
-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