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77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77號聲請人沈岐武林旺仁張人堡王鴻偉黃富康林于如鄭武松共同訴訟代理人高烊輝律師李劍非律師邱品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赦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總統行使赦免權非屬應受司法審查之法律爭議事項,係嚴重忽略總統行使赦免權涉及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之權利,並對司法審查範圍之見解有重大違誤,應受違憲宣告。又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赦免法(下稱系爭規定)關於赦免之發動、赦免事由及赦免之正當程序等面向,立法規範均嚴重不足,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等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法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可知赦免為總統之特權,憲法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赦免之基本權;至「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雖為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所明定,惟尚無從因此而謂赦免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11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