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統裁字第22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統裁字第22號聲請人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就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適用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等同一法規範(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至四),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自不得據以為聲請統一見解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系爭規定四之見解,與系爭判決就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情形,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