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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09 號

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09 號

聲請人
施吟青

上列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8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09 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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