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09 號
- 聲請人
- 施吟青
上列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8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09 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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