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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15 號

聲請人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15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201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為違法裁定,有侵害其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係於 107 年 12月 13 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15 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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