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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39 號

聲請人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39 號

聲請人
徐憲裕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羽誠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288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提起之訴為同院 102年度判字第 494 號判決效力所及,以及認中華民國 110 年7 月 6 日南市工新一字第 1100793114B 號函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而拒卻聲請人提起行政救濟,違背憲法第 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 80 條規定之誡命。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39 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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