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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42 號

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98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42 號

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98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9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及第 39 條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111 年度憲民字第 295 號之解釋憲法案,牴觸憲法第 78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係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係屬無效,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42 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98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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