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 號
- 聲請人
-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25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2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183 號及第 185 號解釋意旨,係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係屬無效,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