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87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87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 年審裁字第 452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45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