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08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08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86號裁定、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971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86號裁定、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97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