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29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29號聲請人丁致良上列聲請人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限制其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牴觸憲法第23條法治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