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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78 號

聲請人因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78 號

聲請人
施吟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1042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 15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宣告上開裁定無效。(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8 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重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聲請。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78 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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