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98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98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99 號等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再次主張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99 號裁定及 112 年審裁字第 42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