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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63 號

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51 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63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51 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51 號裁定,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51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63 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51 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