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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64 號

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64 號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2 號裁定有誤,憲法法庭只看原審法官文即為不受理裁定,聲請人只能一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2 號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64 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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