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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600 號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2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00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2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42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600 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2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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