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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13號

聲請人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13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第5款規定,暨同院110年度簡上再字第14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分別與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3號、111年審裁字第819號及112年審裁字第464號不受理裁定相同。核其聲請意旨,係分別對上開三件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1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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