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80 號

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瓊文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80 號

聲請人
陳元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897 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48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認事用法有違法違憲之虞,聲請憲法解釋等語。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下同)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作成 111 年憲裁字第 1412 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茲復行聲請,合先敘明。復查,系爭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依上開憲訴法之規定,聲請人本不得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80 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