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942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42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主張人民有依憲法第 78 條、第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並主張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96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