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46號

聲請人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46號聲請人王錫儀上列聲請人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僅參酌書面資料,未具體調查聲請人之實際收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95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系爭判決於105年6月2日即已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5年10月12日持系爭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嗣經司法院大法官106年7月7日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0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22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4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