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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00 號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3122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宗力林俊益黃瑞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00 號

聲請人
楊士博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3122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算;聲請逾期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憲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桃園市在途期間 3 日,聲請人遲至 111 年 7 月 26 日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已逾越 6 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00 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3122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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