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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67 號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67 號

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214 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予以裁定不受理,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4 項等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上開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67 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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