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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83 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83 號

聲請人
徐誠慶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等規定之疑義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7 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172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1726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所定。

四、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83 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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