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2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567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2 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7 號裁定,聲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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