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68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68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9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係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係屬無效,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