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67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67號聲請人蘇繼鴻上列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案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僅憑誣告、偽證及臆測之詞等不存在之犯罪事實,違法判處聲請人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均屬違法及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何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3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