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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31 號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72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 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31 號

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72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72 號裁定,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該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制度為違憲之制度。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72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31 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72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 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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