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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1 號

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11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6 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6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1 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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