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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41 號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41 號

聲請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7 年度上易字第 296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係 98 年 12 月 29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41 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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