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84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84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1 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不受理理由與聲請人之聲明不符。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