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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14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14號聲請人吳雅玲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終局裁判,及100年執從字第3943號、101年執更嶺字第266號之1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以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部分,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未適用刑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次查,系爭執行指揮書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1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1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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